
- 索 引 号: FZ06101-1700-2017-0005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11-07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7〕147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4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清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90号)和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农〔2012〕277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品牌建设,加快发展拥有全国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农业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中国名牌农产品
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每个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业示范基地
对当年经农业部验收通过,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授牌,每个基地所在镇(街)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
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授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院士工作站
对当年被确定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
对当年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并获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七)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
(1)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生产基地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完成绿色食品续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且生产基地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但生产(或原料)基地不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八)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申报主体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九)省名牌农产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对当年被福建省农业厅评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申报奖励程序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均可填写《福清市农业品牌奖励申请表》,并连同当年获得的证书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申报,向市农业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定后,报市财政局予以奖励。
三、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
附件:福清市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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