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0-1300-2017-0028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7-11-20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综〔2017〕363号
- 发布日期: 2017-11-23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住宅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11〕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建立健全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16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福清市城乡总体规划》明确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各乡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旧城(镇)改造和新区开发所有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市发改局、教育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会同教育局根据教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人口增长情况,明确要求土地竞得者应无偿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包括用地规模、大致位置、建筑规模、班级数量、设置独立出入口、独立停车位等规划条件)。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需满足《福清市教育局关于福清市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含装修)标准》,建设单位应根据幼儿园的特殊性做好建筑主体、室内装修、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标,住建局质量监督站应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质量。
国土局应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时限(原则上与主体项目或主体项目一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标准以及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产权及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教育部门等内容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作为附件予以明确,所涉及所有税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承担。其中规划局应在首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同步审批幼儿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第一次规划条件核实前,将配建的幼儿园建设到位,规划局将配建幼儿园纳入第一次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建设、验收。凡是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所在住宅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住建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及分户。
第六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根据土地出让的要求负责无偿配建幼儿园。
第七条 配建幼儿园项目采用“交钥匙”模式,幼儿园建筑设计及室内装修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应经市教育局审查通过方可报批。
第八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在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承诺书,确认移交的时间、材料等相关内容,住建局对于须移交的幼儿园不予纳入预售范围。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市教育局组织规划、消防、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同验收后签署交接单,建设单位需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上述工作完成后,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方可启动办理住宅(或商业)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教育局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产权转移涉税证明配套幼儿园交接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加强现有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本办法实施前,原已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局牵头组织,规划、国土、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移交教育部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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