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1-2500-2018-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1-30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8〕17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6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融政办〔2018〕17号
来源:福清市 时间:2018-02-06 13:10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促进投资者与创客(团队)对接。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七、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八、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15万元。 

  九、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对经筛选、可产业化的项目,可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并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十、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的,我市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中如遇国家、省、福州及我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和落实。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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