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0-2600-2019-000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1-23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综〔2019〕29号
- 发布日期: 2019-01-28
- 有 效 性: 废止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高层次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健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规范、落实高层次卫技人才优惠政策,加强高层次卫技人才津贴补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卫计系统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综〔2017〕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二、津贴补助标准
(一)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标准
1.新引进的省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20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102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
2.新引进的地市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12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90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
3.新引进的医学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78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4.新引进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5.新引进的具有医学类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或从福清辖区以外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医师到我市乡镇卫生院(含福清市第二医院)工作,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二)本市培育的卫技人才特殊津贴标准
1.对本市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主任职称并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或医院学会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每人每月给予享受2000元特殊津贴。
2.对本市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副主任职称并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或医院学会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每人每月给予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
3.对已在卫生专技岗位上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三、人才津贴补助申报及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卫技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福清市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津贴申请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地市级和本市培育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还需提供职称证书、学术头衔证书、任职文件(聘书)、获奖(荣誉)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以及市卫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等。
2.用人单位指定相关职能科室专人负责核实材料,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加盖“与原件相符”及公章。
3.用人单位通过考核、测评等方式,研究提出津贴补助发放意见,并报市卫健局审议。
(二)审核及公示
市卫健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人才津贴发放清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审。
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联审通过后,将人才津贴补助发放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退回用人单位重审。
(三)审批
市卫健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人才津贴发放清单报送市政府进行审批。
(四)资金拨付
市卫健局向市财政局报备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人才津贴发放清单,由市财政局将人才生活津贴经费拨付至市卫健局,市卫健局再拨付至各用人单位。
(五)发放
用人单位负责人才津贴补助的发放、管理。
1.新引进的高层次卫技人才,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第二年起,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
2.本市培育的高层次卫技人才特殊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发放。
3.人才的购房补贴发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人才违约后需退回的已发放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
四、相关事项
(一)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专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才分类界定、人才津贴补助资金的预算及督促检查津贴发放执行情况;市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高层次卫技人才津贴补助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用人单位要负责做好津贴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将对高层次卫生人才津贴补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高层次卫生人才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福清市高层次卫技人才津贴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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