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101-2500-2019-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5-14
  • 标    题: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福清市邮政快递行业专用电动车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办〔2019〕58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5
  • 有 效 性: 废止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福清市邮政快递行业专用电动车监管工作的通知
融政办〔2019〕58号
来源:福清市 时间:2019-05-15 17:25

市公安局、交通局、邮政管理局、交警大队、邮政行业协会: 

  为保障邮政快递末端作业,规范快递行业专用电动车通行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我市邮政快递行业专用电动车(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邮政快递企业配置的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从事邮件、快件配送工作的专用电动三轮车)监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照申办和通行时限 

  1.以企业为主体申请办理专用三轮车编码及通行证。 

  2.专用三轮车(总量控制200辆)的使用和通行以规范管理和确保交通安全为前提,购置使用满三年后,不准在市区通行;购置使用满五年后,不准上路通行,由各企业自行报废。专用三轮车上路作业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并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及高峰路段。 

  二、统一车辆外观标识 

  1.专用三轮车应规范喷涂外观标识及编码。 

  (1)标识统一。各企业须在车厢左上角喷绘企业LOGO,外观统一为“快递到家LOGO+福清邮政行业协会监制”。 

  (2)编号统一。编码样式统一为“编号+公司拼音缩写(两位)+数字(三位)”,由福清邮政行业协会提供编码、车辆生产商统一喷涂(喷涂位置为车厢左侧、右侧、背侧),喷涂样式参照小型汽车号牌相关要求执行。 

  (3)除车厢两侧和尾部粘贴反光贴外,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身张贴商业广告。 

  2.快件、快递物品应装载在车厢内运输,不得外悬、外露。 

  3.企业应做好车辆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车辆的出入使用登记、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三、申报材料和流程 

  1.办理专用三轮车通行证时,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1)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2)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3)车辆交通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单;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支机构名录的原件及复印件; 

  (6)《福清市邮政快递行业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表》以及企业法人的安全行驶承诺; 

  (7)《福清市邮政快递行业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汇总表》。 

  以上相关资料除发票、保单、合格证等原件现场查验外,其余均需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由福清邮政行业协会审核汇总后送福清邮政管理局,经福清邮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送市公安交警大队报备。符合上路作业条件的专用三轮车,由福清邮政行业协会核发《福清市邮政快递配送专用车辆通行证》,并于每年5月份统一受理车辆年检备案。各专用车辆上路前需将《福清市邮政快递配送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险标识》粘贴在挡风玻璃的右上角。若《福清市邮政快递配送专用车辆通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向福清邮政行业协会提出补办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车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2)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 

  (3)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被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驾驶人未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6)法律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备案: 

  (1)因车辆质量等问题更换车辆的、其他记录事项调整的,应办理车辆变更备案。 

  (2)因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损毁或退出使用的,应办理车辆注销备案,并交还车辆通行备案证。 

  4.专用三轮车号牌使用权归属于企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取得的号牌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企业因故不再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由福清邮政行业协会收回核发的号牌并注销登记。号牌无法收回的,由福清邮政行业协会公告作废。 

  5.专用三轮车应安装移动定位管理系统,福清邮政行业协会负责安排专人监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车辆违规运行信息要及时报送福清邮政管理局、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6.专用车辆由专人驾驶,驾驶员上岗时应着工服,携带车辆通行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 

  四、对违规车辆予以停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车辆停用一年: 

  (1)驾驶员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 

  (2)用于邮件、快件运输投递用途以外的; 

  (3)超出规定的时间上路行驶的; 

  (4)私自更换车型或改变车辆外观的; 

  (5)企业提供虚假、不实的备案材料的; 

  (6)企业将取得的号牌、通行证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7)驾驶员未着工装的; 

  (8)号牌遗失,继续使用专用三轮车的; 

  (9)乘载乘客的; 

  (10)其他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特此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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