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施放气球威胁航空飞行安全,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放空飘气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升放空飘气球(含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禁止使用氢气充灌气球。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有关宣传活动,提高对施放空飘气球、使用氢气充灌气球危害性的认识。
三、气象局、安监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施放空飘气球、使用氢气充灌气球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查处。
四、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施放空飘气球或者使用氢气充灌气球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5222772(福清气象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