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融政综〔2017〕24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政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多元化、产业化。居家生活老人得到养老服务全面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不断完善,机构养老床位逐步满足需求。民办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建设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数的30%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⒈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1)科学规划养老设施布局。福清市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结构与福清市城乡总体规划结构相对应,按照城市重点发展地区、产业园区及一般镇进行布局,并结合福清市域山水景观资源,布置适量的中高端养老设施。规划至2020年拟设置机构养老床位数5300张;规划至2030年拟设置机构养老床位数9500张。合理确定中高端及中低端养老床位比例,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具体机构数、床位数及面积以经市政府批复的《福清市医疗卫生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为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以营利性为主;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应鼓励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效提升养老服务覆盖率,原则上每个镇各设立1所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在建的福清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全面打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2)对相关内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①规模设置。综合考虑各镇不同的用地条件与可实施性,部分镇对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已有初步选址意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最低用地规模为6—10亩。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45亩)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75亩)。每亩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②建设指标。养老服务机构项目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面积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等不属于老年人使用的用房,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③床位数的设置。每张床位所需综合建筑面积为42.5㎡-50㎡,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面积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④公益性服务。以划拨形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床位总数的8%提供公益性床位;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床位总数的5%提供公益性床位。建设规划要求。单体设计应以走廊联通方式进行设计,除老年公寓外,不得设计成套型住宅。建筑单体内不得单独设置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厨房、起居室等,厨房、起居室等应集中设置,公共使用。老年公寓应按照公建形式进行设计,不套用住宅设计规范。

  ⒉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政府供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优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品牌输出作用。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运营。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镇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可以捆绑打包,并且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

  3.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将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满足五保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剩余床位,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稳步推进幸福院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厂房校舍等建设一批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继续按照“有固定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人员队伍、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的六有内容,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每个行政村或人口较多的自然村要建设一处互助性质的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使之成为农村养老服务的有效场所。

  ⒋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每年根据新成立社区的数量及工作安排,完成2-3个社区居家养老站(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社区居家养老100%覆盖,并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完善提升。

  5.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规划、卫生、民政、老龄3部门会同组织编制医养结合养老专项规划,指导并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养老设施建设应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并满足其对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的需求。相关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实施无障碍改造。明确各级政府建设与管理责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化。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结合相关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条件,与居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专项规划要求完成达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根据专项规划要求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并纳入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地。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⒉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引导或培育1家以上专业化社会组织等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社区照料服务,并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方面延伸。加快社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整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中心、志愿者等社会资源,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7*24小时紧急呼叫、生活服务、健康管理、代购代办等服务。同时,以卫生部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建立全市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健康信息服务。根据老年人急需的求援、家政、医疗、保健等服务需求,完善加盟商服务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加盟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标准化服务,逐步形成跨行业、广覆盖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⒊培育养老服务组织。通过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着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依托专业院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认证等服务。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事业建设,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推行志愿服务制度,探索建立热心慈善的社会各界人士与养老机构帮扶机制,积极打造医养结合的慈善养老品牌。

  ⒋推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贴。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岗位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

  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发挥我市地域、侨乡发展优势,探索养老服务产业园建设。依托我市现有的山水景观资源优势,结合旅游度假等特色,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建设高端养老设施,建设一批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等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涵括休闲养生、老年教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快速发展。

  (三)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保障

  1.政策扶持

  (1)保障养老用地规划。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规划面积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同时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将土地指标落实到空间布局上,积极盘活存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科学安排新增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供地方式。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按招商的有关规定,先确定项目业主,后根据经营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可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可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可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市土地发展中心,应及时开展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养老用地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停办,土地使用权即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

  地价优惠。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不列入用地成本,由市财政承担该项费用。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加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3)明确消防审批程序。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以及村民自建住宅改变建筑用途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应优先取得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建筑用途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部门受理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后应优先予以办理,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后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4)推进医养服务。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特点,制订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5)优惠税收规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企业自行申请)、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省、福州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拓宽金融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保证贷款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及优惠利率,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放,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和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建立意外保险制度。建立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根据险种性质并结合入住老人的意愿,探索采取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按比例出资的方式,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降低养老行业管理风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2.资金补助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获得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分5年拨付;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以上均由审批的同级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由省级财政及本级财政各补助50﹪。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审批同级政府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为了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新建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开办费13万元;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镇(街)给予每站开办费补助3万元,并给予每个站每月1800元的运营补贴,镇(街)、社区财政视情给予相应的补助。

  (3)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个农村幸福院补助5000元的运营补贴。

  (4)积极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市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对运营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奖励。

  (5)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实施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推进持证上岗、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

  (6)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组织开展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调研工作。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未经依法许可登记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立案查处,拒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职业道德和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年人及亲属投诉率高,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成立全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和老龄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主任任副组长,财政、民政、发改、人社、住建、城乡规划、消防、卫计、工商、国土、税务、老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同时,要建立养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问题。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老龄工作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的工作。卫计部门要认真审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并做好养老机构医保对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规划部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点进行规划把关,提出具体选址意见并出具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养老机构协调信贷、融资等问题。保险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保险服务。

  (二)完善报批程序

  拟申请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经项目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同意后,报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同时报民政局备案。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对成熟的选址用地先行启动收储报批程序。

  (三)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老龄等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对未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和用地的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老龄工作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的监督管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