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
《福清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福清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及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是在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七到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按照《市十五届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二)和《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2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建国后仍留在农村,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下简称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门诊补助:每个医疗补助对象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40%拨给个人,用于平时在定点医疗门诊的开支。
(二)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60%纳入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1、医疗补助对象住院(含特门)治疗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及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按95%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30000元。对属本地户籍,参加外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能提供医保结算单(加盖公章)的,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2、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医疗补助对象可申请二次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扣除以上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标准给予补助,但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20000元。
3、对于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1)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4、上述医疗补助标准按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医疗补助报销程序
第五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补助对象根据融合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其住院(含特门)治疗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证及身份证在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合医科窗口直接报销。市民政局于次月上旬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参加职工医保及城市居民医保的补助对象提供疾病证明、医保结算单(加盖公章)、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证、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在市民政局报销。
(二)申请二次医疗补助的对象在次年1月份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福清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提供疾病证明、医保结算单(加盖公章)、医疗补助证、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经镇(街)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给予二次医疗补助。
第五章 医疗补助服务
第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分别凭《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证》及身份证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补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不得要求他们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省、福州市、福清市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并按省、福州市、福清市三级5:2:3比例列入当年预算。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基金应尽量做到当年平衡,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补助资金投入力度。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或专账;市民政局负责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市民政局(老区办)负责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名单,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和民政(老区)部门工作经费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与有关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管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市监察局对全市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老区办)和卫计局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给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 卫计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卫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