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州自贸片区保税港区办事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卫计系统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卫计系统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与引进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规范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加速推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福清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原则
(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包括新引进的省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地市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医学类硕博士和本市培育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
第四条 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育人才的重点学科:
1、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肿瘤学、急救医学、重症医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口腔医学、皮肤病学、耳鼻咽喉科学、中西医结合医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2、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传统学科相关专业。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三)符合医院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五)身心健康。
第六条 引进人才(含柔性引进)的其他界定条件
(一)引进省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的其他界定条件
1、省级名医(含中医);
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3、本科以上学历,正高职称,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所在专科为省级重点专科,聘任本专科主任职称2年以上或为硕士生导师;
4、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5、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创建或带领相关专科发展,能成为医院学科带头人,曾经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成果奖励。
(二)引进地市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的其他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的地市级名医(含中医);
2、地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3、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聘任本专科主任职称2年以上或聘任本专科副主任职称3年以上的卫生专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
4、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卫技人才。
(四)医学类专业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五)新引进的具有医学类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或从福清辖区以外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医师,到我市乡镇卫生院(含福清市第二医院)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用人单位提供发挥人才技术专长的资源平台。
(二)引进人才的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需要,实行卫计系统编制总量内调剂用编需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将其纳入卫计系统事业编制内管理。在控编期内,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按如下办法处理:引进人才实行与编内卫技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晋级方面,引进人才专业职务晋升参照编内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参照编内人员同等条件予以竞争聘任;用人单位因人员退休、解聘等腾出的空编,优先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编制问题;引进人才在服务期满后若申请调出福清辖区的,可优先安排编制等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引进人才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照编制内相应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三)生活津贴与购房补贴:
1、新引进的省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2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和一次性给予102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10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
2、新引进的地市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12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90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
3、新引进的医学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6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78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4、新引进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和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5、新引进的具有医学类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或从福清辖区以外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医师到我市乡镇卫生院(含福清市第二医院)工作,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买人才公寓。
(四)提供科研经费启动资金,为医院申报省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50万元,为医院申报地市级课题立项成功,给予科研经费启动资金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管理和使用。
(五)引进人才可在我市落户,其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六)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在我市安排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统筹解决。
(七)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可在我市市属公办学校、幼儿园择校一次或根据个人意愿安排入学。
(八)对方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动、调档手续的人才,但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给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来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资质等。辞职、离职前与来融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中商定的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工作天数以及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约定补贴方式和标准,按月结算。
第九条 本市培育的卫技人才,给予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本市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主任职称并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或医院学会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每人每月给予享受2000元特殊津贴。
(二)对本市培育的已聘任本专业副主任职称并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或医院学会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每人每月给予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
(三)对已在卫生专技岗位上的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第十条 生活津贴、特殊津贴和购房补贴,视同政府奖金,为税后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特殊或突出卫生专技人才引进,相关待遇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一般实行公开招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所属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确定需要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等,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地市级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和医学类博士的引进程序
(一)本人填写《福清市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采取免试方式,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用人单位直接考核,通过面试交流、审查档案、组织考察,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予以引进,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引进程序
(一)本人填写《福清市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面试考核、体检。
(四)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初步确定市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人选名单,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本科生按照当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程序予以引进。
第十六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急需引进的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启动特别程序予以引进。
第十七条 津贴补助申报程序
人才经主管单位引进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
(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初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审。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新引进人才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其中医学类博士、医学类硕士及新引进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或从福清辖区以外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医师到我市乡镇卫生院(含福清市第二医院)工作的人员的服务期至少为15年。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医院负责,医院应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条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与科研经费、是否续聘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对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在合同期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在合同期内违约、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优惠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二)严重违纪违规者;
(三)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者。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
(一)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委人才购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配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审批流程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人才可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购买价格参照我市范围内相近地段安置房的价格;也可向开发商购买福清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三)人才公寓在合同期内产权归政府和人才个人共有,共有份额按政府出资的购房补助款和人才购房的出资额(可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在购房总额中的占比计。合同期满后,政府将所占产权份额全部奖励给人才个人。
1、个人在合同期内违约或因违法违纪的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并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
2、个人在合同期内无法按期支付银行按揭款,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达到6期的,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银行所欠按揭款由政府支付,并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
3、因用人单位原因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人才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人才在我市服务5年以内的,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
(2)人才在我市服务5年以上的,可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除退还该人才实际缴交的款目外,按该人才从认定之日起实际服务时间与合同规定年限的比例,支付该人才应得的购房补助款;也可由该人才按原政府出资的购房补助款向政府购买其所占的产权份额,政府按该人才从认定之日起实际服务时间与合同规定年限的比例,支付该人才应得的购房补助款。
4、人才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拒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受政策所规定的合同规定年限限制,政府所占产权份额无偿归人才个人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卫计系统引进人才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卫计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需求,并负责高层次卫生专技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各部门间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清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引进的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