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融政综〔2019〕157号

各园区管委会,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各国营农林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部门(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具体事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切实履行对上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公开招租工作。所委托的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应从在市财政局备案的相关机构中选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

  (三)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每轮不超过 5年(含5年),对面积较大或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导致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国有资产租赁,可由国有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增加租赁期限。其中租赁期限大于5年低于10年(含10年)的,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赁期尚未届满的国有资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出租, 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制定公开招租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出租。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等)、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三)国有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价原则上不低于出租底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出租底价90%的,应暂停交易并报市财政局重新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四)承租人与出租单位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承租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资产转租、不得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出租单位应在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按规定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产权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的税后金额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由市财政局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的通知)》(融政综〔2012〕308号)规定的返还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和支出安排。严禁设立“账外账”、以福利等形式冲抵租金、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建立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缴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台账;遇到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济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将收缴全部出租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他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街)应加强对所属村((社区)居)集体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6日起施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3〕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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