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的通告
融政〔2020〕13号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

  福清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

  二、禁猎工具、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电击装置、铁夹(小型捕鼠夹除外)、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

  (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死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式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国营农林场要切实承担起保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让关爱、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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