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2021〕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8〕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通过“清理整顿、规范提升、扶持壮大”等方式,探索我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以优示范,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鼓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切实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基本原则,鼓励先行先试,着力在解决合作社规范运行、推动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范例经验。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村优势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合作社各相关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

  (三)试点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

  (四)总体目标

  截至2020年12月,全市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76家(包括列入工商异常名录的95家),其中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9家、县级示范社72家。力争到2023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家级示范社达到1家以上,省级示范社达到10家以上,市级示范社达到24家以上,县级示范社达90家,60%以上正常经营的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二、试点任务

  我市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问题:一是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还不高,成员间联结机制不紧密,部分合作社还存在“挂牌社”“空壳社”等情况;二是规模较小,抵御市场的风险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水平滞后,缺乏自主经营品牌,市场营销能力不强。为此,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应推进以下任务: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府办、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台创园、税务局参加的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会议等形式,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目标、要求和措施。并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防范非法集资为重点内容,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业务培训。市、镇(街)两级积极配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与新型职业农民相关培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现辅导员与示范社结对指导服务,提高辅导员服务本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每个镇(街)至少确定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负责指导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全面清理整顿。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调查,核实基数,建立台账,准确把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层次分布和运行事态。清理范围主要包括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的合作社。

  (五)建立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共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时登记信息,同时简化注销流程,能劝转家庭农牧场的实行“社转场”,通过建立有效的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

  (六)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服务。一是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规范运行。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利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示范评选、典型创建、项目申报等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镇(街)两级加强财务指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可尝试财务代理制,执行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三是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合作社应用物联网、智慧气象等信息技术,加强金融和物流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四是指导合作社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商标注册和“三品一标”认证,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优质农产品品牌,引导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纳入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

  (七)推动乡村产业振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当地资源,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通过逐级申报,择优选取,扶持发展现代种养殖业,建设田头贮藏、分级包装、冷链物流设施,发展直销直供、农产品电商等流通新业态。

  (八)增加农民收入,巩固脱贫成果。探索农民自愿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的方式方法,激发各类资源要素活力。通过吸收低收入农户就地务工或入股保底分红,让低收入农户共享产业发展收益,巩固脱贫成果,促进共同富裕。

  (九)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接,鼓励有条件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融入生产经营中,打造“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把合作社作为农村“双创”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等领办创办合作社,到合作社就业创业。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发经营工艺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创意农业等,打造乡土特色文化和民间工艺制造产业。

  (十)引导加强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努力推进区域性联合。积极推进多主体融合,引导合作社相互之间,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主体间加强合作与联合,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小农户实现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合作社。鼓励以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

  (十一)开展示范创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摸清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引导一批生产管理规范和经营效益好、带动效果好的合作社开展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在融台湾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申报示范社。树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对列入规范化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农业节水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改善合作社的生产、管理条件,进一步提高示范带动能力,推动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提升。

  三、实施步骤

  (一)提升推进阶段(2021年6月—2023年10月)。细化实施方案,对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合作社质量提升建设试点,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总结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对照试点实施方案,核查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并组织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市场监管、供销、台创园、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引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实(大)做强。建立试点合作社部门包抓机制,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市农业农村局: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与省、福州市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镇(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试点工作典型经验。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做好合作社注销和吊销工作,指导各类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通报有关单位。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品牌创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减免税扶持政策,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共享给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工作。

  市发改、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供销、台创园等单位:负责落实合作社有关扶持政策和本级补助资金安排,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的合作社清理整顿规范、培育壮大等工作。

  各镇(街)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保障工作经费,做好合作社质量提升属地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考核指导。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按阶段赴镇(街)进村进行指导,将合作社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落实激励措施。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对有条件和意愿承担生产发展项目的各级示范合作社给予评选上的适当倾斜。对当年获评福清市级、福州市级、省级和部级(含以上)示范社的,市财政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1万、3万、5万、7万元一次性奖励。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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