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融政综〔2016〕18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6号)以及福州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榕卫基层〔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

  (一)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护士,下同)。接生员、学徒工等非乡村医生不得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

  (二)曾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五十五周岁、男性六十周岁,下同)仍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但累计在村卫生所服务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乡村医生。退岗与离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服务年限以福清市卫协会的乡村医生历史档案记录为准。

  二、分类保障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累计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享受市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累计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年限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已享受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其它财政参保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2.提前离岗,且累计在村卫生所服务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市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已享受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其它财政参保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累计在村卫生所服务年限未满十五年的,不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按照我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按规定享受上述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方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户籍在福清市行政区以外的,待其户籍迁入本市之后方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由各乡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经市卫计局核准确认盖章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于每年四月至十月期间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市卫计部门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2)补缴办法。对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卫计部门认定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年限,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作为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的认定依据。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再重复享受上述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十五年费用,补缴费用自行承担。

  市卫计、人社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三、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和福清市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老少边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乡村医生的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行动态管理。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入行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相关部门要统筹开展有关工作。卫计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地税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清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13〕17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所指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及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从2015年10月开始计算,2015年10月至今享受融政办〔2013〕174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障补助的乡村医生,符合本实施意见保障条件的,核发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时,应扣除已按融政办〔2013〕174号文件标准领取的养老保障补助,以免重复领取。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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