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资金使用管理,理顺征迁补偿款拨付、发放程序,便于业主单位与征地单位资金结算,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福清市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款拨付
(一)对已经国土部门审批并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缴款通知书》拨付资金。
(二)通过借款实施征地
1、在借款征地时,由所在村委会提供征地补偿登记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分户丈量数据等材料,经业主单位、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或由业主单位、属地镇(街)提供经国土、规划部门确认的征地红线图、地类表,测算汇总土地补偿款总金额,市财政根据经业主单位、镇(街)、国土、规划等部门确认的土地补偿款汇总表安排资金。
2、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融政综〔2013〕4号)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5〕186号)执行。为切实加快征迁进度,按2万元/亩的标准进行预拨,具体补偿费用待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实结算;涉及苗圃搬迁费用另行申请。
(三)生产生活留用地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在交地验收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规划区范围和农用地面积后,由市财政拨付至属地镇(街)。
二、房屋征收补偿款拨付
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2〕100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2〕101号),由市住建局(房屋征收办)会同业主单位、属地镇(街),根据经市政府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共同审核确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市财政据此按20%的额度预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以促使项目征迁尽快启动,同时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度核拨补偿安置费用,最高至90%,余款按实结算。
三、规范项目征拆迁补偿款拨付
(一)今后对涉及项目征拆迁借款,由属地镇(街)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和《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表》,由项目业主审核把关后具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按程序审批后安排资金。
(二)属地镇(街)再次申请借款时,需提供《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表》,由项目业主确认后具文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安排资金。
(三)项目业主与属地镇(街)要及时办理结算,预征地项目待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获批后,由项目业主提供原缴款发票,市国土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属地镇(街),由项目业主和属地镇(街)负责将该补偿款及时收回并归还市财政。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⒈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
⒉市政基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表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