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州自贸片区保税港区办事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15号)和《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榕科〔2015〕2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流程
(一)建立健全公开遴选、公平竞争、公正评价、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机制。
(二)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发布指南 → 申报 → 专家评审 → 现场考察 → 公示 → 立项 → 跟踪监理 → 验收申请 → 验收结题 (需延期的:提交延期验收报告 → 现场考察 → 审核 → 跟踪监管 → 验收结题) →下达补助经费
申请单位: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推荐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业区管委会、镇街。
二、指南发布
(一)市科技局根据大福清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结合福建省、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于每年第四季度发布《福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70天。
三、申报受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单位填写《福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实行推荐申报制度,申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资信和资格等内容,对申报材料存在不齐全、不合理等问题提出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修改后再提交。
(五)下列几种情况,申报不予受理:
1.申报单位或人员在科技诚信“黑名单”中;
2.同一项目已推荐申报福州市级以上(含福州市)的科技计划项目;
3.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有到期未结题的项目或已有2个以上(含2个)的在研项目;
4.《申报指南》中规定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况。
四、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主要评审项目的创新性、适用性、可行性等内容。
五、综合考评
(一)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得分低于80分的,不能列入考察。
(二)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现场考察,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三)汇总项目综合考评得分:
综合得分 = 专家评审分 + 现场考察分 + 科技荣誉分
专家评审满分为100分,现场考察满分为20分,科技荣誉分满分为10分。现场考察和科技荣誉分值标准见年度申报指南。
六、立项建议
(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综合考评得分、投资额度、申报补助金额、申报单位上年度上缴的税收以及申报单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情况,对建议立项的项目作出合理安排。
(二)项目立项原则
1.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国家、省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技术项目以及公益性社会发展项目优先立项;
2.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资质的申报单位,给予优先安排;
3.可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省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技术,设置重点项目;
4.在项目考察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立项资格;
5.《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项目经费安排
1.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重点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万元;
3.工业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税收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财政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5万元,税收高于300万元的,财政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农业项目:种植(养殖)类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加工类补助标准参照工业项目;
5.社会发展项目:公益类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非公益类补助标准参照工业项目;
6.对年纳税额度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的科技项目在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七、计划下达
(一)市科技局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清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3份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负责对《任务书》进行审核,除评审专家提出修改建议应作适当调整外,《任务书》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八、经费管理
(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15号)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设置专门会计科目并设辅助明细账,做好验收的相关备查工作。
九、跟踪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内容不得变更。
(二)市科技局建立项目管理库,指定项目联系人,做好项目指导、协调工作。
(三)项目中期监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受委托机构要做好项目指导、督查等工作,及时反馈中期监理情况,对于重点项目每半年应向市科技局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四)市科技局应根据中期监理情况,对未按进度推进的项目进行通报。
十、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内提出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总结;
4.项目经费决算表或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5.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所获专利证书、论文发表刊物,相关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应用及效益情况等。
(三)项目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补助经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验收组成员至少由4名同行业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30万元以下的,验收组成员至少由2名同行业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
1.验收机构应根据验收要求认真审核项目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察项目实施情况,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研发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任务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验收机构要独立、负责作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对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
3.对财政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但简易验收结论不能作为科技成果的申报依据。
(四)对验收存在下列情况的,验收不能通过:
1.未按项目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类项目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完成不足任务书规定指标的50%;项目关键技术指标和科技成果完成情况不足70%(关键技术指标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材料不真实;
3.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五)受委托的验收机构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结果。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结果给予确认并公布。
(六)项目验收通过后下拨立项补助经费。
十一、项目中止、撤销、延期
(一)项目中止是指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目撤销是指项目计划已下达,但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目延期是指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规定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
(二)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核研究。
(三)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时,市科技局根据委托机构意见和实际情况,作出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
(四)需延期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并根据委托机构意见做出是否延期决定。
(五)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六)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提交验收申请又未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或项目延期到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十二、诚信管理
(一)建立科技诚信制度,对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技诚信“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评审组织者行为准则》和本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廉洁高效服务。
十三、附则
(一)科技扶贫项目按市委、市政府的扶贫文件要求落实。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