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体育经营场所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管理的通知
融政办〔2016〕7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体育场所、相关体育设施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管理,根据省、福州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体育经营场所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摸底清查,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体育场所的管理,涉及游泳、漂流、登山、武术、拳击、摩托艇、赛车、滑翔、跳伞、热气球、攀岩、蹦极、飞艇、帆船、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应督促业主履行报备、审批等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场所,特别是游泳经营场所,应责令业主立即停止营业,并将情况通报市文体局,由文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强所辖区域内的体育经营场所、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管理与指导,全面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在经营体育场所或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过程中存有安全隐患或遭遇雷电、暴雨、台风等天气,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应责令业主或主办方立即停止活动。

  三、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器材损坏、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器材使用方法,对已损坏的户外健身路径等其它设施应停止使用并进行维护、更换。同时,将摸底情况加盖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文体局(联系人:吴声团,联系电话:18150061717,传真:85266101)。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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