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2016〕73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州自贸区保税港区办事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制定的《福清市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福清市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的管理办法

  福清市国土局

  (2016年6月12日)

  根据省委巡视组巡视福清反馈意见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特别是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制度。

  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要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设置出让条件、擅自调整土地出让条件、供应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

  除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入产出、环保要求、建设标准和竞买人资格等准入条件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租赁公告时,不得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或资质条件;不得以政府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主体量身定做,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异地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对待,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

  (二)认真执行“净地”出让和出让面积限额制度

  1、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拟出让的宗地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净地”:(1)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2)征地拆迁补偿已落实到位;(3)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4)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5)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

  2、限制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主要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凡拟“毛地”出让的,在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拟出让的“毛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该项目属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1)该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列入经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2)宗地出让公告内容不存在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的情况;(3)拟出让宗地已明确规划设计,以及交地、开发建设期限;(4)该改造项目已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听证,并经过大多数(80%以上)被拆迁户同意。

  3、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我市住宅项目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4公顷,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1、报名情况保密。设置报名箱,报名人将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证件、保证金缴讫凭证等直接投入密封的报名箱,报名箱通常于招标、拍卖会当天或挂牌截止时间当天才开启(钥匙分二人以上保管),有效防止报名情况人为外泄。

  2、设定底价保密。拍卖当天,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领导小组提前半小时在市国土局研究出让宗地底价(保留价)。领导小组研究结束后由专人将密封的保留价带到拍卖会现场,竞价结束后,由监察官员当场宣布保留价。若最高应价高于保留价,则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成交,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切实规范地价评估行为

  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并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地价评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机抽取并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粗制滥造、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的估价报告等违规评估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杜绝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因素允许修改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建设项目供地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变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的监管,制止擅自修改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违规违法行为。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补交价款必须按规定进行专业地价评估后按程序集体研究确定。

  五、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共同责任机制,不断总结土地出让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完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做好征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地面物清表及围挡工作,使出让地块达到净地标准;市土地发展中心做好净地核实工作后,向国土局提请宗地出让;市发改局(含物价局)、规划局、住建局、土地发展中心、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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