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州自贸片区保税港区办事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5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198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现将涉及我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相关审批部门要认真对照《福清市取消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做好取消落实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调监管机制,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须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变相进行审批。
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落实取消、精简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反馈至市委编办和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委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权力清单、审批前置条件清单、网上审批系统等相关事项信息进行修改并组织督查,对未落实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
附件:福清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