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通知》(闽政〔2016〕174号)要求,为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现就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粮食行政执法力量。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和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基层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承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二是要充实和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和力量,进一步提高粮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基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二、认真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责。一是要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与依法管粮相适应的浓厚氛围。二是以“双随机”检查为主,结合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三是强化粮食库存检查,提高检查效率,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四是按照粮食行政 首长责任制分工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流通管理、产业扶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
三、落实粮食执法专项资金和执法装备。要落实每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专项资金,配备调查取证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