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融政规〔2024〕1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要求,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本标准适用于市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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