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融政规〔2025〕1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清市财政性资金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规范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主要是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且该变更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本规定对工程价款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 

  二、项目变更的原则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严格按照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施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 

  (二)对于符合规定的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本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三)严禁将一项变更项目肢解成多项变更,规避审批或越权审批;经审批的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严禁以项目建设时间紧为借口随意进行项目变更。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在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时广泛征求电力、水务、交警、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意见;各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须出具书面意见,并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依据,不得在施工图审定后随意提出项目变更。 

  三、项目变更的内容 

  项目变更的类型主要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新颁布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新规范标准引起的变更; 

  (二)规划方案调整引起的变更; 

  (三)涉及部队、文物、铁路、高速、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未及时提出意见或提出意见后又修改,要求增加的变更项目,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引起的变更; 

  (四) 勘测机构在现行探测技术条件下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因特殊原因无法探明的地质情况引起的变更; 

  (五)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及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勘测设计文件出入较大引起的变更; 

  (六)因建设周期变化,施工时季节不适合种植原方案设计的植物,为保障苗木成活率而改变植物种植种类引起的变更。 

  (七)因项目实施时道路病害发展衍生,导致实施时基础情况与勘测、设计文件出入较大引起的变更。 

  (八)在不降低原技术标准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少占用农用地或林地等,或减少征迁量,且便利施工节省投资引起的变更。 

  (九)涉及民生问题的给排水、通道(路、桥、涵)等方面的变更。 

  (十)涉及沿线政企事业单位要求改变交叉、开口形式等方面的变更。 

  (十一)经研究认定的其他变更。 

  四、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一)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变更: 

  1.施工单位履行有关基建程序后提出变更申请。 

  2.建设单位召集参建单位研究议定。 

  3.按规定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报备。 

  (二)单项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变更: 

  1.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建议(方案)。 

  2.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3.按审批权限提交研究确定。 

  4.项目变更下达与实施。 

  (三)可单独分割作为独立项目的增量或增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和建设手续。造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按照《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融发改综〔2023〕9号)有关规定进行发包;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合同(中标)造价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直接发包的项目,确需增加造价,导致总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合同(中标)造价在400万元以内(不含400万元)小规模工程项目,确需增加造价,导致总价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提交分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五)对增量变更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家(3人及以上),并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审论证,对工程增量是否实施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五、项目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申请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召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及参建单位研究议定,并按规定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报备; 

  (二)单项申请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或累计申请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查,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三)单项增加造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或累计增加造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分管副市长研究认定; 

  (四)单项增加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相关部门和分管副市长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再次产生增量的,单项或重新累计增加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分管副市长研究认定,单项或重新累计增加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工程增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 

  (六)由于工程增量的原因,造成项目总追加投资超过原立项总投资的10%(含),应报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 

  (七)因项目的特殊性变更增量需要先行施工的,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后,可采取边申报边施工的特殊办理程序。 

  (八)对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等无法议定的申请增加造价项目应提请市分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九)提交相关会议研究认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福清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并附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会议记录(纪要)、造价增加的原因或依据;增加的内容及范围;增加工程量的估算(适用于小于50万元的增量)或预算(适用于50万元及以上的增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2人及以上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的意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及必要的附图等。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研究认定。 

  六、增加造价的结算 

  (一)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增项增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等工程造价增加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按原下浮率K下浮;工程造价增加5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在原下浮率的基础上多下浮3%(K+3%);工程造价增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由原施工单位跟标实施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在原下浮率的基础上多下浮5%(K+5%);其他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和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二)合同价款变更造成设计、监理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按原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含计价依据、相关参数及下浮率等)再下浮50%计取。因重大变更,导致设计需重新设计的,设计费计取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三)项目工程结算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建设单位应提供上述程序核准相关文件,结算审核时作为审核依据。施工期因物价波动原因(包括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将使用自拌混凝土改为使用商品混凝土,造成造价增加),以及实行固定价格合同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核对后出现的造价增加事项,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可以进行价格调整后造成造价增加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核准程序,在结算审核中予以把关。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严禁参建各方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增加设计内容、降低质量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中弄虚作假,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参建各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增加工程造价,弄虚作假,工程变更手续、资料不全的,在项目结算审核时不予确认。 

  (二)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事故及损失的,相应费用由有关单位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等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相关政府参与部门(含发改、财政、审计及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只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及工程量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 

  (四)建设单位从项目可研到竣工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工程增量,完善内部审批制度,加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2人及以上相互监督),对增量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经建设单位党组会议或公司高层会议研究),形成明确的会议纪要。对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占合同价10%—15%的,扣减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分0.5分;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占合同价15%—20%的,扣减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分1分;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的,扣减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分2分。因政策或规划调整、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增量的,且申报增量符合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程序性等要求,不扣减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分,具体由市财政商市效能办制定考评细则。市属国企作为代建单位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中心也同步进行考评。 

  八、诚信保证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立学校由市教育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健局)为主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扣减违约金,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记入不良记录档案,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下列失信违约行为一年累计2次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同时,建设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责任的相关违约金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失信违约行为处理办法。上述约定应列入相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进度款支付应按此比例进行约定,明确责任和处理办法。对失信违约行为,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防止设计缺陷、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增量,防止擅自提高设计安全系数、勘察标准等致使工程造价虚高。建设单位应对失信单位予以扣减违约金,并向相关部门报送处理情况,以便记入不良记录档案。 

  (二)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予以扣划违约金 (额度为项目地质勘察合同价款的30%)。 

  (三)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施工合同价款5%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予以扣划违约金(额度为项目设计合同价款的10%)。 

  (四)工程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施工合同价款±10%的,予以扣划违约金(额度为项目监理合同价款的30%)。 

  (五)造价咨询单位不认真负责,出现重大错误及漏项等,导致工程变更增量超过施工合同价款10%的,予以扣划编制或审核费用100%。 

  (六)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增量的,应视为失信违约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未缴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时等额扣取),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执行与生效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在本规定执行前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变更,按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后发生的工程价款变更,按本规定执行。 

  (二)各园区及镇(街)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自行办理。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暂行规定(2019)的通知》(融政综〔2019〕197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综〔2018〕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清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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