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919-3000-2025-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江镜镇
  • 成文日期: 2025-04-11
  • 标    题: 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镜镇“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江政〔2025〕36号
  • 发布日期: 2025-04-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镜镇“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的通知
江政〔2025〕36号
来源: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5-04-18 09:04

各口办:

  为强化我镇财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议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福清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8〕715号)和市财政转发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融财行〔2015〕319号)有关规定: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会议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二类会议

265

150

70

485

三类会议

250

130

50

430

四类会议

250

130

30

41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三)会议费报销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四)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五)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关于接待费管理

  严格执行《福清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融委办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通知》(融机服〔2017〕36号)等有关规定: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做到既压缩接待经费,又提高接待水平,促进接待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发展。

  (二)坚持不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数量,执行各类宴请及工作餐标准,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按中共福清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融委办〔2000〕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1.宴会标准:省部级每人每餐120元,厅级每人每餐100元,县处级每人每餐80元以内。

  2.工作餐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100元,厅级每人每天8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70元以内。

  3.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对无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正式发票和菜单,并落实相关人员签名制度。《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用餐接待审批表上应注明客人的姓名及所在单位。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且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5.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6.其他事项

  (1)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2)自觉遵守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并认真执行公务接待费支出公示制度,每个月在本单位公示栏内按规范格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三、关于差旅费管理

  (一)行政事业人员出差到福州地区以外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5〕8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8〕3号)执行。

  (二)行政事业人员出差到福州市区及辖区各县(市)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清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4〕413号),福清市《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融财行〔2016〕43号)执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行〔2015〕99号)执行。

  (三)行政事业人员到本市各镇出差的差旅费用开支按照《福清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4〕413号)执行,《福清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融财行〔2017〕426号),《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融财行〔2019〕720号)执行。

  (四)差旅费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应凭据。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4.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5.接待来本单位的出差人员和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票据使用和收取交纳管理,按照《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融财行〔2018〕155号)和《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融财行〔2019〕720号)执行。

  四、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融财行〔2014〕28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贸〔2014〕3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融财行〔2018〕154号)、《关于取消因公出国(境)管理财政行前审核的通知》(榕财贸〔2019〕7号)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各口办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需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全年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

  2.从2019年3月起取消单位各口办因公出国(境)行前财政审核,即财政部门不再对每个出国团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单位将在市财政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内,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单位外事和财政所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将切实承担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精简节约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预算额度不足且确需安排出访任务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3.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内提供团组费用有效原始票据、护照收据等材料,财政所将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审核,不得报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五、关于培训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8〕716号)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2.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财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六、关于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公车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福清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委办发〔2017〕56号),关于转发《福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机要应急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融车改办〔2016〕3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融政办〔2016〕63号)执行。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消耗,压缩公务车辆费用支出。

  2.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

  3.车辆油耗及运行费用等实行单车核算,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每辆公务用车由车辆管理单位按车牌号分别建立出车记录和加油、维修台账,车辆管理单位要定期公布车辆行驶,用油及维修等相关运行费用,不得在车辆维修、加油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等。

  5.严禁规避政府私自采购公务用车,购买公务用车应填写《福清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表》,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及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控办按规定转报省、福州市控办审批。

  6.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要进行单车核算,定期公示车辆运行相关费用。

  7.要加强车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严格落实车勤人员管理制度。

  七、完善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制度

  1.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公务接待实行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规范财务报销手续,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

  2.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做好记账、登账、核算、编制报表、分析财务收支情况等会计基础工作,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

  3.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装订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不得多人保管、随意摆放。

  4.完善财务人员调动资料交接制度。财务人员变动时,调动人员要编制好移接交清册,及时办理好移接交手续,移接交和监交人到场审核无误后确认签字。

  八、严格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非税〔2014〕7号)的要求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制度。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接交手续。

  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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