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6910-0100-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一都镇
  • 成文日期: 2025-04-10
  • 标    题: 一都镇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都政〔2025〕46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1
  • 有 效 性: 有效
一都镇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的通知
融都政〔2025〕46号
来源:福清市一都镇 时间:2025-04-21 21:31

福清市一都镇人民政府镇直机关、下属各口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请镇直机关、下属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强化支出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一都镇“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标准和支出报销审批制度 

  会议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福清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8〕715号)和市财政转发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融财行〔2015〕319号)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改进会议形式,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2.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原则上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二、三、四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驻会的除外。 

  3.参会人员以在本地及城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城区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4.时间、内容、参会对象相近的尽量套会或并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次数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一、二类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5.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二类会议 

265 

150 

70 

485 

三类会议 

250 

130 

50 

430 

四类会议 

250 

130 

30 

41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4)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政所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政所直接结算。 

  6.各口办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7.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差旅费管理 

  1.一都镇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福州地区以外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5〕88号)执行。 

  2.一都镇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福州市区及辖区各县(市)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清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4〕413号)和福清市《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融财行〔2016〕43号)、《福清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融财行〔2017〕426号)执行。 

  3.一都镇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市各镇出差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清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4〕413号)和《福清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融财行〔2017)426号)执行。 

  4.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应凭据。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5.各单位接待来本单位的出差人员和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票据使用和收取交纳管理,按照《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融财行〔2018〕155号)和《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融财行〔2019〕720号)执行。 

  (三)培训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8〕716号)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各口办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政所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2.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60 

150 

70 

20 

600 

二类培训 

300 

130 

50 

20 

500 

三类培训 

270 

130 

30 

20 

4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1)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2)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3)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①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②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单位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机构承办。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4.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5.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其中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 

  6.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7.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政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8.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四)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融财行〔2014〕28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贸〔2014〕3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融财行〔2018〕154号)、《关于取消因公出国(境)管理财政行前审核的通知》(榕财贸〔2019〕7号)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各口办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需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全年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 

  2.从2019年3月起取消各口办因公出国(境)行前财政审核,即财政部门不再对每个出国团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单位必须在市财政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内,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单位外事和财务审核后直接报市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直预算单位应切实承担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精简节约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预算额度不足且确需安排出访任务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3.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内提供团组费用有效原始票据、护照收据等材料,财政所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审核,不得报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五)接待费管理 

  1.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按照《福清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融委办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通知》(融机服〔2017〕36号)执行。 

  2.招商引资接待管理按照《福清市商务局福清市发改局福清市工信局福清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融商务办〔2019〕10号)执行。 

  3.外宾接待管理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贸〔2014〕20号)执行。 

  (六)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融政办〔2016〕63号)执行,并进一步强调如下意见: 

  1.单位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福州市和我市印发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降低车辆使用消耗,压缩公务车辆费用支出。 

  2.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 

  3.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要进行单车核算,定期公示车辆运行相关费用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会计基础工作制度 

  1.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公务接待实行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规范财务报销手续,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 

  2.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做好记账、登账、核算、编制报表、分析财务收支情况等会计基础工作,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 

  3.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装订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不得多人保管、随意摆放。 

  4.完善财政财务人员调动资料交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变动时,调动人员要编制好移接交清册,及时办理好移交接手续,移接交和监交人到场审核无误后确认签字。 

  三、建立健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围绕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财务活动,从业务流程入手,以全面的风险控制为基础,认真梳理目前的业务流程,分析其中的潜在风险,整合优化制定各项财务活动业务流程,对重大财务活动应设计规范的控制程序及操作方法,形成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权限划分明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强化内部监督,实施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福清市一都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