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4-1000-2023-0006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2023-11-24
- 标 题: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 (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教〔2023〕324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学校:
根据福清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融财教〔2023〕398号)文件精神,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二、按照“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和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数,安排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716.25万元,加上被财政收回以前年度资金1.76万元,扣减以前年度学生退宿剩余资金9.7755万元,实际安排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708.2345万元(详见附件)。2023年已实际下达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905.89万元,本次收回本级配套资金197.6555万元。各校要严格执行福清市财政局、福清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融财教〔2015〕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管理,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三、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福清市教育局、福清市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融教〔2012〕3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的通知》(闽学生营养办〔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新的营养改善补助政策,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实行校长责任制,切实把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抓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对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强化学校食堂收支管理,确保食堂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完全中学食堂管理费,应全额用于学生营养改善等学生资助支出,优先用于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免费营养餐。
四、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校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
附件: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含中央直达资金)结算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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