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04-2710-2024-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2024-04-22
- 标 题: 福清市教育局关于预拨2024年民办学校各专项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教〔2024〕106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民办学校:
为落实各项民办学校扶持政策,现将预拨2024年民办学校项目经费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融财教〔2024〕2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661.785万元预拨给你们(具体见附件一),由提前下达的中央直达资金安排。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文件,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各民办学校应在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减收小学每生每学期3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75元。民办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减免学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未按规定减收或提高补助标准后未足额减收学费的民办学校应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费工作,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将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并在年度检查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民办学校政府督导员应按有关规定,全程督促民办学校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费工作。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
根据福清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融财教〔2024〕5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480.375万元预拨你们(具体见附件二),由提前下达的中央直达资金安排。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和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17〕27号)文件精神,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和完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和助学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同时取消学校其他有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民办学校政府督导员应按有关规定,全程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附件:1.预拨2024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含中央直达资金)安排表
2. 预拨2024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含中央直达资金)安排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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