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21-3000-2024-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清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 2024-08-10
- 标 题: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农〔2024〕421号
- 发布日期: 2024-08-13
- 有 效 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0日
附件
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福建省、福州市和福清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实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了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省级财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和福州市级、福清市本级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培育支出资金。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及资金使用做好指导监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出包括:
(一)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水稻、油菜等相对集中连片的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种植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
(二)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支出。主要用于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新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
(三)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能力、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
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支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运行规范化水平。
(四)发展奶牛家庭农场和奶农合作社支出。支持奶牛家庭农场和奶农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粮油单产提升支出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和粮油生产机械装备升级换代补助等方式,对水稻、油菜等规模种植主体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福州市级、福清市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各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
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出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每个镇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参与“千员带万社”主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0.1万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水平,根据发展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支出资金。
发展奶牛家庭农场和奶农合作社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承担提升奶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支持对象,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强化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督促检查指导任务完成情况。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同类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
第八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实施方案所列建设内容、时间节点等组织项目实施,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调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并将问题和纠正整改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等进行调整的,及时上报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将相关调整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当年建设项目,奖补项目也应在当年度建设完成。无法按期完成的奖补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其他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向项目验收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责任单位应在1月内完成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核验收、书面审查验收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完成基本情况、完成投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项目账务管理等情况。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资金补助,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其他项目,并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按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评价报告。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等,及时填报项目资金有关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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