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255-2500-2022-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2-05-18
- 标 题: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奖励资助申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市监知广〔2022〕1号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街、工业园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各专利权人: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现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1〕493号)规定,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相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福清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奖励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21〕493号)有关规定。
二、申报主体
资助对象为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与福清市签订知识产权合作的域外院校、研发机构;专利权自然人。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1.对2021年度获得国内授权并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的发明专利,且该发明专利已开展有效运用(有效运用包括且不限于自主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维权、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信息利用、商业活动等情形)的予以资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按每件2.5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1.5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按每件1.5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一般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
2.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福州市资助后,对专利权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按每件3万元予以保护运用资助,对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按每件2万元予以保护运用资助。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累计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3.对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业企业(含其他类别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若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奖励给被授权申报企业。
4.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对参与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按照福州市奖励标准的100%予以一次性奖励。
5.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按福州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福州市资助标准 50%的予以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专利运营导航、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等三项奖励项目,若企业在年度内同一项目中多级获评的,执行最高额度奖励。
6.对引进福清市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已授权发明专利并完成专利权人、专利地址变更且统计到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每件给予资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资助5万元;对域内高校科研单位向企业转化专利技术的,或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在获得省级资助后再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7.对归属我市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8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项目,同年度内同一企事业单位(机构)多级获奖的执行最高额度奖励。
8.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对专利权人为我市的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或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且判决生效的,按福州市资助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专利权自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凡被认定涉黑涉恶的,被列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被信用中国(福建)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等严重失信的;凡近3年因偷税漏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依据部门联合惩戒应当取消奖励的;凡近3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因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且罚款3万元以上的或3年内连续2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提交申请前未移出的;凡未按要求落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整改的等不符合扶持政策条件情形的,一律不予享受鼓励扶持政策。
(二)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次扶持政策奖励资助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取得知识产权项目。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奖等表彰认定项目依照福州奖励标准实施补助的均依照省、市奖励文件跟进落实。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1)《2021年度福清市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奖励资金申领表》(格式见附件1);(2)企业知识产权项目表彰认定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运用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办理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5)领取收款收据(领取代办人需在收据上签字,收据上汇款单位应填写“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帐户信息”复印件(若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提供银行卡号复印件);(7)自然人申请发明专利运用资助的还需提供缴纳年费6年以上凭证。以上材料需要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fqzlqs@163.com。
(二)申报时间:申请材料应于2022年7月10日前提交到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科,地址:福清市三农服务中心(1412室),联系电话85229580。逾期将不予受理,视为自愿放弃奖励申报。
附件:1.2021年度福清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奖励资助申领表
2.XX企业(个人)2021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运用明细表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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