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24-2500-2022-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标 题: 福清市商务局 福清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利用外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商务〔2022〕68号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有 效 性: 失效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镇(街):
为深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利用外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商务外资〔2022〕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及《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方股东实际到资(含增资)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内容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方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按照外方实际到资金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 (1)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企业是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企业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实际到资金额以验资报告所载当年度实际到资金额为准,汇率采用实际到资当日汇率;
(2)不支持使用股权、实物、股东贷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
(3)享受奖励标准提高50%的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需是2019-2021年曾上榜美国《财富》杂志的境外世界500强、上榜台湾《中华征信社》排名前100的台湾百大企业;
四、申报材料
①福清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③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其中,以现汇出资需附FDI入账登记表和银行询证函;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需附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及增资后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需提供上榜美国《财富》500强或台湾《中华征信社》100大企业佐证材料
⑤企业是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需提供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权并购协议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⑥企业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验资报告需提供原件,申报企业要提供信用中国的征信报告),应于2022年6月24日前上报福清市商务局,统一用A4纸,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编制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不齐全、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获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于申请奖励的资金到账后2年内不得减资撤离,并提交承诺书,否则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申报福清市鼓励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福清市内注册登记的外资投资性公司在市内投资项目,只给予投资性公司到资奖励,其在市内再投资的项目则不予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约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有权收回所发放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福清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林淑霞
电话:85269185
联系人:福清市财政局企业科 俞宏平
电话:85232435
附件:1.福清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信用承诺书
福清市商务局 福清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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