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6125-2500-2022-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清市文体局
- 成文日期: 2022-07-18
- 标 题: 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融政文体旅〔2022〕194号
- 发布日期: 2022-07-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各文艺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市演出行业风气,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的监管,构建我市演出市场良好生态,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如下:
一、规范演出主体准入行为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我局备案。本地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我局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
二、加强演出活动事前监管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需提前3天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单及节目有关资料。演出需要变更上述事项的,需经我局重新报批,不得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取得的证件、批准文件应随团携带至演出现场,以供随时备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抽查过程中,如未发现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该场演出应视为非法演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落实演出主体的经营活动中的主体责任
各演出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演出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大全市演出市场巡查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一切反动、淫秽、色情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演出活动,坚决抵制各种不健康的、低俗的演出活动,近期要开展专项督查。排定方案,主动与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对接;各基层文化站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或失职失察问题发生。
特此通知。
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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