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属单位: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分类:劳动关系 时间:2023-09-2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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