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属单位:福清市司法局 所属分类:公共法律服务 时间:2024-03-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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