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二手车流通活动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不具有证明、凭证的车辆,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
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