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单位2017年6 月 2 日文悉。经研究,同意将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147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位于我市宏路街道宏路村的21193平方米(合31.7895亩)的土地划拨给你单位,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作为福玉路(清昌大道-南侧18米规划路)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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