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参与起草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福州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镇(街)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对中央、省属、福州市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融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10、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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