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低保核查工作及违规处理的通知
时间:2016-07-11 16: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阁、江镜华侨农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视频会议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状况核查工作,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和程序,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必退”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已清退的低保对象。20151月至20166月已清退的低保对象,各镇(街)要深入了解,摸清底子,分析原因。对清退原因进行梳理、分类,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低保业务水平,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同时2016720日前,将低保对象清退原因的分类情况,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民政局救助核对中心。

(二)在享受的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镇(街)应定期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必退”。

1、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三)新申请的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镇(街)在依托“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的基础上,还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现“应保尽保”。

二、违规处理

(一)在核查中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金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城乡低保待遇,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上缴国库。

(二)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错保漏保、不作为、乱作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讲解力度,把城乡低保标准、超标规定、清退要求、审批程序等宣传讲解到村(居)、到户(人),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低保工作的专项督促检查,健全城乡低保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等问题,杜绝“人情保”现象发生。

特此通知

来源:福清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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