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和公布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5-23 16:58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2015〕1号)精神,我市全面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 19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月,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精准脱贫工作部署和"为民办实事" 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见附表),该标准从2017 年1月起执行。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把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按月足额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坚决扭转个别地区按季度发放等不符合规定行为,切实按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将补差金额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提标扩面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一个不漏";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好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多走走困难户、多看看贫困原因、多问问困难群众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将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给予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来源:福清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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