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小学、市直小学、民办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义务教育成果,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榕教初〔2017〕12号)及上级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及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7年秋季各小学招生仍执行“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公办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
二、招生对象
招收户籍关系在本市以及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招生时间
1.福清市中心城区学校按照《福清市中心城区及市属学校2017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意见》时间安排。
2.各镇(街)小学招生报名时间由中心小学自行组织安排,一般在8月15日前完成。
四、入学办法
公办小学应保证片内生入学。中心城区学校按《福清市中心城区及市属学校2017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执行。各镇(街)小学按行政村施教区划片范围进行招生,招生工作以各镇(街)为主负责,委托中心小学、市直校具体实施。
(一)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学龄儿童本人的户籍关系在本片区,原则上应随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学,但因下列特殊情况而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镇(街)、中心小学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
(2)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2.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港、澳、台胞子女回内地就读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手续、由祖籍地所在镇(街)政府安排在本施教区小学入学。
3.外籍适龄儿童(父母均是外籍)需要在我市入学,其父母在镇区购房,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原则予以照顾安排。
4.外籍适龄儿童(父母均是外籍)需要在我市入学,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招生片区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原则予以照顾安排。
5.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当地中心学校审批后安排入学:①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②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③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7.依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6〕111号)作出配套政策:去库存期间,农民和农民工在镇区购房,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落户在楼盘指定村居)后,按相对就近安排入学;未办理户籍迁移,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的学校,由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在周边学校。具体认定条件如下:(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2)“进城购房”限制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3)适龄儿童户籍未办理迁移的,以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为入学凭证。(4)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8.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二)寄养在家庭的福利院儿童入学办法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满足片内生源入学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学位余额,接收寄养在本片区家庭的,生活能够自理的福利院儿童就近入学;学位已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镇(街)政府统筹安排到就近的其它学校就读。申请入学所需材料:民政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和房产证、入学儿童的出生证或由儿童福利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0〕69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初〔2017〕12号)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本辖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安排入学。获得福建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福州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福州市十佳农民工称号以及“十佳新福清人”荣誉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因城区学校生源饱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尚有学位余额的周边学校就读,各校(含中心校与完小校)应提前张贴公告,明确学位数量、报名时间、联系电话,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报名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报名时间:2017年8月7日至13日(双休日照常上班)。
2.入学条件与办法: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居住证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到暂住地所在的学校申请学位,填写学位申请表与志愿表。“三证”不齐全的,学校也要负责备案,并依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情况进行安排。若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应在辖区内学校进行统筹安排,学校要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入学准备工作。
3.协调安排:因辖区内各校生源爆满未能统筹安排的,各中心小学应于8月25日前将汇总名单提交教育局初教科,由初教科统筹安排到邻近生源不足的学校就读,安排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
五、具体要求
1.各校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为小学一年级招生创造良好的氛围。
2.各中心小学应配合镇(街)政府应提前做好片内生摸底工作,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组织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
3.各校应在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合理控制班生规模上找到平衡点,严格控制班生规模。
4.重视残疾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努力提高特教学校的办学质量。切实摸清三类残疾儿童的数量和残疾状况,鼓励和帮助家长将残疾子女送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大力推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提高三类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5.各校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招收年龄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
6.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学校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名义违规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费用,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小学招生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小学应提前进行招生公告,公开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范围,公布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解释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8.报名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9.各中心小学要加强对辖区各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可根据本意见,从本辖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
六、本《意见》由福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福清市教育局
2017年8月3日
来源:福清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福清市中心城区及市属学校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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