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10-17 11:27

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城区各非居民用水户: 

  根据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和《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福清市城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通知》(融建〔2020842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通知适用福清市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非居民用水户。 

  二、计费周期。以月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非居民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户月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2.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具体超定额累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四、加价减免。按照《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福清市城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通知》(融建〔20208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由市住建局依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求、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确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2020111日起执行,由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017 

来源: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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