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公司、福清市水系联排联调中心、福清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江阴港城经济区对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进而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大幅度提高。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及福清市县域集成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分类。江阴港城经济区非居民收费对象分为重污染行业和一般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其他行业按一般行业划分。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2.55元调整为4元;一般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4元调整为2.1元。
三、差别化征收机制。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定期提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给市住建局、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水务公司、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水系联排联调中心等单位,水务公司、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水系联排联调中心据此材料一年调整一次收费。原则上,接到评价结果次月开始执行。评价结果为警示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20%。未参与评价的企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
四、执收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其所在区域的供水单位负责征收,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五、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试行2年。以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的收费标准在提标改造完成后按本通知执行,未完成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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