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福清市本级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件:2022年福清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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