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市儿童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童〔2020〕125号)文件要求,从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标准。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500元和90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0元和5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二、调整补助范围。省级财政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范围从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整为全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经费分担。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转移支付分担比例下达。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县级财政承担本地区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市本级有集中供养儿童的福利机构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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