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瑞云代表:
《关于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的建议》(第00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清市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问题工作问题》(融政办〔2020〕46号)是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务员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以及省、福州市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兄弟县区做法,在福州市教育局政策指导下,征询了我市人社、卫健、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意见建议后,经福清市政府十七届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自《工作方案》实施以来,较好解决了我市原代课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教育系统原代课教师的信访矛盾,社会反响良好。针对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我市“原代课教师”工作小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关于原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
因原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因此对其身份教龄认定坚持物证认定原则,申请人身份和教龄要以物证为认定唯一依据。在教龄计算上按照本人在我市公办学校实际任教年限合并计算。
二、关于补助办法
符合实施范围的原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其中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需连续年限)按其实际代课累计年限每月发放养老补助金,每任职1年补助30元,按月计发。资金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列支。毕业证书等学历证书,不进行另行补助。
郑瑞云代表,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问题,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鉴于我市原代课教师数量多,情况复杂,在工作中我们既要强化政策落实,确保按时限、高效率完成这个“民心工程”,又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专此答复
领导署名:王豪杰
联系人:林德生、王真
联系电话:0591-85232540
福清市教育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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