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建房审批的建议》(第005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省相关政策
我省于1988年7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给予优待与奖励。《条例》经过多次修正,其中2002年7月再次修正,修正后的优待与奖励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此后多次修正的《条例》继续保留该条款,现施行的《条例》为2022年修正的。
二、我市相关规定
我市于2005年制定出台的《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政策推动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构工作的若干规定》(融委综〔2005〕47号):就业生产方面农办、各镇(街):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在责任田调整时增加1人份额,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等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享受集体福利时,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增加一人份额。在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时,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对象,在实施农村扶贫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计生“三户”。
三、目前镇街执行情况
向镇街卫计办了解,全市24镇街中龙田镇、高山镇有落实独生子女户在建房审批时增加一人份额,执行时由镇街卫计办为群众出具独生子女户相关证明。另从平时镇街咨询情况了解,可能存在个别镇街群众(独生子女户)有提请申请也会多审批一人份额的情况。
为此建议,贵局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建房审批时,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一人份额。
专此答复
领导署名:陈珠美
联 系 人:陈炯冰
联系电话:0591-85246652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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