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04-11 09:49

  陈文辉等代表:

  《关于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管理的建议》(第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福清生态环境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及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依据来源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大类。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承担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职能,并对本行政区域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近年来,根据省纪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福清生态环境局持续牵头公安、城管、住建、文旅、市监等部门开展“静夜守护”专项行动,通过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及召开部门会商会、通报噪声重点问题等形式,快速协调各单位落实职责,凝聚合力,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立整立改。牵头建立两个联合劝导队,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测管联动工作,加强对敏感点位的巡查劝导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行为,通过案件查办、下达改正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整改,切实承担起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职责。

  二、广场舞噪声监管职责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117号)规定:

  1.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要做好辖区内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限定活动范围、规模,调整活动场地;对投诉集中、影响突出的,通过召开协调会、树立警示标识、调整活动场地等措施规范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

  2.对劝阻、协调无效的广场舞投诉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组织划定在公园内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区域、时间,通过签订文明协议书、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显示屏、鼓励设置定向音箱、无线耳麦等方式控制活动音量,降低噪声。

  (二)《福州市园林中心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公园群众性文体活动噪声污染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榕园〔2022〕549号)规定:

  1.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划定群众性文体活动区域、明确活动时间和音量控制标准,做好张贴告示和宣传引导。

  2.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与辖区街道、居民(业主)委员会共同签订噪声防控协议书,由辖区内居民共同遵守;对于噪声投诉反复集中、突出区域,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联合属地街道、居民(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噪声防控协议的团队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3.公安主管部门组织派出所配合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宣传、劝导;对不听从城市公园工作人员劝阻仍继续违规开展活动、多次超音量控制标准开展活动的,接到城市公园工作人员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应及时赴现场核查、处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三)根据省纪委“点题整治”要求,“静夜守护”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实施《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城市管理局福清市交通运输局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清市园林管理处关于“静夜守护”整治城市夜间噪声污染专项行动的通知》(融环保〔2021〕130号)规定:

  公安、城管与园林管理部门应严格管控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开展广场舞、健身操、露天KTV以及网络直播唱歌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三、对广场舞噪声监管的建议

  因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多发生于社区、公园之中(尤其多发于社区),源多面广,整治难度大,建议:

  加强前端引导,划定广场舞活动区域并予以公开,限定活动时间及音量管控标准。依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城市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融政办〔2022〕48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的广场舞活动地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的噪声管控标准。

  由园林、城管部门及属地镇街加强广场舞活动期间的巡逻劝导,对超区域范围、超限定时间、超音量控制标准的及时进行劝导、制止,同时做好违规登记工作。

  对于不听从劝阻持续违规开展广场舞活动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我局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广场舞噪声实施监测,加强问题通报,依照“静夜守护”专项工作的职责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领导署名:何国强

  联系人:林珮洁

  联系电话:85152325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来源:福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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