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卤制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时间:2016-08-22 15:57
2016年3月18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清市某卤制品店于案发当日从福清市某冷冻食品经销部(另案处理)购进标注保质期为2015年8月28日的冷冻凤爪一箱(20千克/箱),进价400元/箱,计货值金额400元,另购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天龙牌冷冻鸭食管3箱(12千克/箱),进价180元/箱,计货值金额54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加工成卤制品,共计货值金额940元,未获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冷冻凤爪1箱(20千克/箱);2、罚款500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天龙牌冷冻鸭食管3箱(12千克/箱);2、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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