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医院于2016年6月30日,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福州中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厂家为上海荣盛,批号为20160303204,国药准字S10940058)1盒,购进金额为60元;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诊断试剂(厂家为北京万泰,批号为120160305-1052KA,国药准字S20000024)1盒,购进金额为210元;于2016年7月20日,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福州中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厂家为上海荣盛,批号为20160303204,国药准字S10940058)10盒,购进金额为600元。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所得为870元,药品货值金额870元。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有提取福州中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不知其于2016年6月27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形,故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丙项中B档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0元;2.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740元。以上罚没金额共计2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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