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米非司酮片等药品案
时间:2017-06-20 15:01

   李某于20176月初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现已无法联系)手中购进有标示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mg×6/×1/盒、批号20160101的米非司酮片和标示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2mg×3/×1/盒、批号151202的米索前列醇片各2盒,共计2人份(1盒米非司酮片和1盒米索前列醇片合计为1人份),每人份销售价为180元。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的药品放于自己经营场所内销售。截至2017814日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销售1人份。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米非司酮片等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鉴于终止妊娠药品属于孕产妇用的药品,当事人具备《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予以从重处罚情形FZ01YJ-CF-6002,按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甲级B档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其违法销售的米非司酮片1盒、米索前列醇片1盒及违法所得180元;3.处以罚款1620。以上金额共计:18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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