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6年9月初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买了无中文标签的REILLYS葡萄酒(中文名:澳大利亚莱利斯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2箱(6瓶/箱)、进货价格420元/箱(即70元/瓶);CHAPEL HILL香槟酒(中文名:雪贝尔甜型起泡酒)2箱(6瓶/箱)、进货价格240元/箱(即40元/瓶);BREJOU葡萄酒(中文名:法国碧奥庄波尔多AOC干红葡萄酒)2箱(6瓶/箱)、进货价格180元/箱(即30元/瓶)。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以上三种无中文标签的酒全部销售给福清市石竹街道的某茶叶店,包括:REILLYS葡萄酒(中文名:澳大利亚莱利斯赤霞珠干红葡萄酒)销售2箱(6瓶/箱)、销售价格468元/箱(即78元/瓶);CHAPEL HILL香槟酒(中文名:雪贝尔甜型起泡酒)销售2箱(6瓶/箱)、销售价格270元/箱(即45元/瓶);BREJOU葡萄酒(中文名:法国碧奥庄波尔多AOC干红葡萄酒)销售2箱(6瓶/箱)、销售价格198元/箱(即33元/瓶),以上三种无中文标签的酒货值金额计1872元,获利192元。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酒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低、危害后果较轻,属于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级C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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