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时间:2017-10-10 15:10

  福清市某餐饮店于2017年6月26日,向福清市东门林为云水产品摊采购脆鱼一批共162.5斤,购货金额计3250元。该批脆鱼经检验,隐色孔雀石绿的含量为1.2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不得检出”的规定。当事人脆鱼采购后未喂养或添加任何饲料、添加剂,并于当天将所购的该批次脆鱼全部用于制作菜品出售,违法所得计5144.22元。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于其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且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1.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情节,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B档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44.22元;2.处10000元罚款。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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