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高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时间:2018-01-05 15:13

  福清市某高校于2017年5月2日购进食品原料鱿鱼10kg作为其学校向高园食堂餐饮加工原料使用,购进总价为125元。2017年5月24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鱿鱼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如实记录上述食品的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至案发之日止,货值计193元,违法所得计168元。当事人未能如实记录上述食品的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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